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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修订)
日期:2019-01-11  发布人:clxy  浏览量:

  

商丘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修订)

 

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增强全体教师的工作责任心,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使我校的教学工作进一步实现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在总结学校多年来已形成的良好教风的基础上,特修订本规范。

第一章    

第一条  任课教师要依据教学大纲和授课计划的基本要求进行备课。学校鼓励教师在深刻理解教学大纲的基础上,运用先进、独特、有效的教学方法灵活处理教学内容,创造性地进行教学。

第二条  任课教师备课前,应尽可能地熟悉学生,在备课中把教学基本要求与学生的实际状况有机地统一起来。

第三条  任课教师备课时,要认真研究所授课程在整个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地位、作用和要求。要认真执行教学大纲,掌握本课程的教学目的与要求,应精选教学内容,注意教材特点,分析清楚该课程在逻辑顺序和课程内容上与其他课程的关系,要处理好与先修课或后续课的衔接,明确课程的重点、难点及授课的深度与广度,在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和基本技能方面下功夫。认真填写教学进度表,确定课时分配,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实践环节、作业布置等各项内容。教学进度表应在开课前填写,一式三份,任课教师、各二级学院、教务处各一份。

第四条  任课教师在备课时要认真撰写每次课的教案与讲稿,应按照学校对教案和讲稿的规范要求完成备课任务。任课教师每轮课前都应对教案或讲稿补充新内容,增大教学信息量,提高教学效果。对于教案所列各项内容都要认真填写,不得缺项。任课教师要认真参加和接受期初、期中、期末教学检查,在教学检查中应按要求展示受检材料。

第二章  课堂教学

第五条  任课教师须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确立教书育人的理念,既教书又育人,要把思想政治、道德教育贯穿于全部教学过程中,要培养学生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与方法论。要注意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学习状况和存在的问题,把教书育人切实落到实处。

第六条  任课教师依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和教学内容的特点进行教学。教师要积极参与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掌握和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课堂效果。

第七条  课堂语言要准确、清楚简练,注意生动活泼和语言美;做到板书工整,设计合理,课件制作精美。

第八条  根据课程性质和要求,适当安排一定的习题课和讨论课,并精心组织课堂活动。

第九条  教师要严格要求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做好考勤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向学生所在班的辅导员、所在二级学院反映。

第十条  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除授课任务外,每周需按要求完成听课任务及指导青年教师;助教以上的专任教师原则上每学期应担任两门课程;专任教师有义务承担一项以上二级学院内的教学事务性工作及相关评建工作。

第三章  辅导答疑及作业批改

第十一条  课后辅导答疑是课堂教学活动的继续。教师辅导答疑时,要注意启发学生思维,开拓学生思路,注意因材施教。对基础好的学生,要引导,鼓励其钻研本课程较深入的问题,向其介绍有关参考资料;对基础较差的学生,要循循善诱,耐心辅导,使其掌握本课程的基本内容。

第十二条  教师辅导答疑可以选择灵活方式进行,做到随问随答。教师每周应主动与学生联系一次,进行必要的辅导或答疑。

第十三条  在辅导答疑中发现学生的某些思想问题,教师应认真负责地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做到既教书又育人。

第十四条  教师要按授课计划布置课外作业,批改作业要认真及时,对错误之处用红色笔做出标记指明错误,不能只写“阅”字、日期或签名。对不能按时完成作业或作业不认真的学生要批评教育。

第十五条  原则上课程作业应力求全部批改,个别课程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批改次数或者布置作业次数(需提前在所属二级学院及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  实验、实习和实训

第十六条  实验课要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配备“实验指导书”,其内容包括实验目的、实验原理、实验步骤与方法等,要在做实验之前发给学生预习。

第十七条  任课教师必须参加实验指导。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对每个要指导的实验都必须预先试作,保障设备处于良好状态,以保证实验教学的正常进行。

第十八条  教师要认真组织并引导学生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要求学生熟悉实验操作规程,真实地记录和填写实验报告。

第十九条  教师要认真批改学生的实验报告,对不符合要求或抄袭他人的实验报告,应退给学生重作。

第二十条  教师要对学生的实验成绩做出评定,并予以记录。

第二十一条  实习(实训)均应有大纲和实习(实训)规划,对实习(实训)的目的、要求、内容和时间安排做出明确规定,并在实训(实习)前发给学生。

第二十二条  指导教师在实习(实训)过程中,要亲临现场指导学生,认真检查学生的实习(实训)日记,查阅学生的实习报告。一个班级,至少要有一个指导教师掌握实习(实训)全面的情况。一般无特殊原因不得中途换人。

第二十三条  实习(实训)结束时,指导教师要根据考核标准对学生进行严格考核,相关记录要提交所在单位存档。

第二十四条  实习期间指导教师不得擅自离开实习地点或做与指导实习无关的事情,未经本单位和教务处批准不得让他人代行指导。

第二十五条  实习结束后,指导教师应负责写出实习工作总结,提交所在单位存档。

第五章  毕业论文(设计)

第二十六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教师应为具有讲师(或相当于讲师)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指导教师应有较丰富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经验,业务水平高、治学严谨、责任心强,能做到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校外指导教师应具有中级(如工程师等)及以上技术职称,经二级学院审查认可后,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备案。

第二十七条  毕业论文(设计)教学环节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指导教师应对整个毕业论文(设计)阶段的教学活动全面负责。

第二十八条  指导教师应以身作则,严格要求自己,做学生的良师益友,善于教书育人;要因材施教、启发引导,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以及诚实守信的道德规范。既要严格要求学生,又要关心学生的思想和生活,及时纠正学生的不良思想和言行,对违纪学生要及时进行教育。

第二十九条  指导教师熟知指导的题目内容,熟悉有关文献资料,做好指导毕业论文(设计)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三十条  指导教师指导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0人。因特殊情况需更换指导教师应由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第六章  教学纪律

第三十一条  教师必须按教务处及各二级学院下发的课表进行教学,不得自行变动。特殊情况应经教务处批准,进行统一调整。

第三十二条  任课教师因公、因病等原因短期内不能上课时,必须按规定请假,经批准后,办理调、停课手续同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三条  教师不得擅自调课、停课或让他人代课。教师因故确需调课、停课,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统一安排的停课,经主管教学的副校长签字同意后,由教务处负责通知各二级学院,其他部门无权停课。

第三十四条  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教学,不得任意增减和变动。

第三十五条  任课教师违反教学纪律,按照学校教学事故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第三十六条  教师对本工作规范的执行情况由各二级学院进行全面检查、考核,教务处随时抽查。

第三十七条  本工作规范适用于我校所有承担教学工作的教师,在执行中涉及其它有关未尽事宜,由有关部门研究拟定解决方案,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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