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学院教学督导与评价专家工作规定
一、教学督导与评价专家(以下简称专家)任职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热爱教学工作,关心学校发展。
(二)致力于教学改革,治学严谨,有较高的教学经验和教学研究水平。
(三)认真负责、秉公办事、顾全大局、作风正派。
(四)具有副高及其以上职称。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二、专家的聘任
(一)各二级学院与教务部门推荐,教学促进办公室审查,经校长办公会批准,由校长聘任。专家分为文、理工和艺体类三个工作组开展工作,各设组长1人,负责本组工作及与教学促进办公室联系和反映有关情况。
(二)每届任期为一年,可以连聘连任。
三、专家在校教学促进办公室的组织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注重教育教学研究,学习有关教育教学改革和管理法规及文件,熟悉国家有关教育方针、政策,及时了解国家教学改革动态,熟悉本校的各项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二)开展教学督导,深入教学第一线进行随机性听课、评课,并认真填写听课纪录与评议表,帮扶、指导青年教师提升教学水平,发现问题及时反映。
(三)巡视各种考试、社会实践、实习实训、毕业论文(设计)等教学环节的工作,了解教师教书育人、教学质量及学风情况,对教学或教学管理中出现的违规现象及时反映。
(四)配合教务处、教学促进办公室进行期初、期中、期末教学检查。
(五)进行各教学环节的评价工作。
(六)进行每学年一度的教学综合评价工作。
(七)指导协调学生的评教工作。
(八)指导二级学院的教学督导与评价工作。
(九)按教务处、教学促进办公室工作计划进行课程建设评优、教师评优、教研项目评审、成果评奖等工作。
(十)组织召开教师、学生代表座谈会,了解各二级学院领导、教师及学生对学校教学工作的意见。
(十一)服从教学促进办公室的统一安排,并认真履行督导工作职责。
(十二)及时向教学促进办公室、教务处等主管部门反馈意见,对有关改进措施的实施进行监督。
(十三)每学期结束后写出工作总结,并对今后的教学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专家的待遇
(一)参加有关活动,阅读有关资料和有关教育教学改革、教学管理等方面的文件。
(二)实行工作津贴制,按学时计发津贴。各类教学检查和评价等活动折算成学时数,每学时津贴数额,根据学校的财务状况定,津贴每学期一次性发给。
(三)每一任期开展一次评优活动,对认真履行职务、工作突出、为学校教学改革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授予“商丘学院优秀教学督导与评价专家”称号,并给予奖励。
(四)各二级学院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出适合本单位教学督导与评价的工作办法和实施细则。
五、附则
(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本规定由教学促进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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