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商丘市财政局
商丘市地方税务局
商人社〔2017〕48号
关于转发豫人社〔2017〕47号文件
做好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有关商业保险机构:
现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豫人社〔2017〕4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明确个人缴费标准和门诊统筹、家庭账户(个人账户)待遇,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个人缴费标准
2017年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在2016年人均150元的基础下提高30元,达到人均180元。其中全日制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的个人年缴费标准150元。其他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180元。
二、门诊统筹和家庭账户(个人账户)待遇
门诊统筹和家庭账户(个人账户)待遇按《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丘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商丘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和家庭账户(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商人社〔2017〕11号)执行。
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商 丘 市 财 政 局 商丘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