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8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校招收的本专科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宣传、学工、研工、财务、人事、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学校职责
第八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学校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宣传,校内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九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
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
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十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划拨一定经费,并制定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作为保障勤工助学活动正常开展的专项资金。
第四章 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职责
第十二条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三条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十四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工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五条 在学校资助工作领导组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十八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五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及管理
第十九条 设岗原则:
(一)我校主要以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为主,主要包括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原则上不低于20小时。
(二)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各单位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二十条 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二十一条 所有参加勤工助学学生试用期为一个月,各用工单位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的考核,有以下情况者,用工单位予以辞退,辞退学生时,必须跟学生详细讲明辞退原因,并填写辞退学生申请单,由所在的岗位管理老师在辞退申请单上签名。
(一)在工作岗位上无故迟到、缺勤等,经批评教育不加以改正者;
(二)考核结果两次为“不合格”者。
第二十二条 勤工助学期间提出辞职者,须提前一周向用单位写出书面申请,未依规定办理手续者,从离职之日起一学年内不得再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一)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违规行为,道德品行良好;
(二)学习努力,学有余力,成绩优良;
(三)热爱劳动,吃苦耐劳,生活简朴,无不良嗜好和其他浪费行为;
(四)服从设岗单位的管理,认真做好工作。
第二十四条 根据勤工助学学生日常的综合表现,每学年评选出“勤工助学自强之星”,并召开表彰大会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品。
第二十五条 勤工助学审批程序:
(一)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每学期各用工单位的岗位申请,报校领导后确定设岗数目;
(二)根据用工单位需求组织学生进行申请,可由学生本人申请、辅导员或用工单位负责勤工助学的老师推荐以及公开组织招聘等几种形式;
(三)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符合条件的学生推荐至相对应的用工单位并填写勤工助学派遣单。
第六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二十六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七条 校外用工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八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参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政〔2017〕29号)要求,以每月40个工时、每小时不低于12元为计酬基准。寒暑假岗位勤工助学薪酬,根据学生从事工作内容、环境、强度来确定。临时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工作时间,经用工单位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但不得长期延长工作时间。
第二十九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酬金标准不低于每小时12元。
第三十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参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政〔2017〕29号)要求,不低于每小时12元,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三十一条 勤工助学酬金原则上按月发放,各用工单位根据工作考核,每月造册上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上报校领导审核后,结合财务处按时发放;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酬金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工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十三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商丘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院文〔2013〕39号)同时废止。